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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收养小孩

收养 2024-04-05 11: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收养儿童的程序如下: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证明材料;
    2、收养找不到父母弃婴、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无法找到生父母弃婴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证明材料;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4、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度,涉及内地公民和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5、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如何办理收养手续问题: 《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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