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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环卫工人在哪里投诉

业主维权 2024-04-06 15:3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城市管理局。可以通过网上找到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局的电话,然后拨打电话说明情况。如果城市管理局未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检察机关 投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遇到工资拖欠、不发工资、克扣工资等问题,可以拨打12333联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或者到劳动监察大队 投诉。 工作单位。
  • 你好,一般打市场热线电话
  •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所需材料如下:

    1、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确实不能提供的,经说明后可不提交),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如证明劳动关系及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具体事宜可以直接咨询劳动局,以劳动局的要求为准。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需要的材料如下:
    (1)应当由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
    (2)投诉人证明材料。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注册登记资料。
    集体投诉推荐代表的还需要提交推荐人签章的推荐委托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提交必要证据材料以证明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如证明劳动关系及与投诉请求有关的证据材料。
    劳动监察投诉受理条件是什么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 有权向工作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投诉者应提供以下材料:
    1、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3、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住所和联系电话;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提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作为凭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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