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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东区一个住宅小区,部分楼,一楼是商业,2楼及以上是住宅,本人是这栋楼2楼业主。现在一楼商业开油煎早餐店,一是有油炸工艺,二是新接天然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请问:这是商住综合楼吗?可以开这种油炸早餐店吗?可以新接天然气吗?谢谢!

业主维权 2024-04-08 15: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种情况建议咨询物业沟通处理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建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即为油烟扰民,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存在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的情形,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 居民楼下开饭店新规定:居民楼下开饭店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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