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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否可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

业主是否可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

房产纠纷 2022-07-29 人浏览

律师解答

业主不可以放弃共有部分的权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共有部分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对此不具备产权,仅对其正常运行使用管理负责。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对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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