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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学生在学校腰骨折了,但是学校说学校是无过错方,这问题该怎么办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4-09 06:34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得结合孩子的岁数综合分析学校是否有错,幼儿园的或者小学一二年级也就是八周岁以下的原则上认定学校有错,除非学校能证明他们没有错。学校没错的情况下有第三方侵权的话向侵权方主张索赔,没有的话由孩子的保险进行治疗
  •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需承担侵权责任。8周岁以下的遭受人身损害,学校需承担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不需要承担责任。
  • 首先要看孩子是多大,然后要看如何受伤的,学校的设施是否存在问题或者老师是否存在过错来分析责任问题
  • 你好,这个需要看学生的岁数的,你可以起诉学校,到时候学校需要证明自己无过错。
  • 你好,需要我们怎么帮你?
  • 学生在校骨折,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要对学生给予赔偿。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能学校证明自己尽到责任的,学校就可以不承担学生在校骨折的责任,骨折是他人造成的,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法律分析:
    学生在校内骨折,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学生在校内骨折,是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学生在校内骨折,学校尽到了劳动教育、管理职责的,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由学生自己承担责任。相反,如果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生骨折与学校存在因果关系的,学校需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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