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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老师,我们不给他们做了,来时谈的押一付一工资,现在没有到时间他不给我们发工资就叫我们走,我们给他要工资,他就说等着吧,到时间再说,我们说不行,他说你们爱找谁找谁。

讨薪 2024-04-09 16: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那就投诉于当地劳动监察部门
  • 拖欠教师工资的维权办法:教师可以与其所在的单位协商,要求其及时支付工资;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则可以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教师不发工资去当地劳动局或教育局投诉,具体如下:
    1、聘任制签劳动合同教师,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如果是公职教师,学校扣发、拖延教师的工资,可以到更高一级教育局投诉。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
    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其特殊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代课老师不发工资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也可以拨打电话12333进行举报。
    在举报公司拖欠工资时,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一、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投诉电话可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咨询热线12333(一些地区没有开通可以通过114查询,有些地区需要通过固定电话拨打);
    二、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分三种情况:
    1、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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