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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产品的外观专利,可以分别单独保护组合部分吗?

其他 2024-04-09 13:43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沟通下详细情况
  • 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干预或诉讼的方法保护专利权。不同领域的专利保护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
    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
    2、判断尺度: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按照如下方式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 法律分析:外观专利侵权鉴定如下: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可以。请律师帮你好了。安徽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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