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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学校把别人打了 但是学校解决了对方身上没有什么伤口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4-11 11:2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 既然对方没有受伤,那就一般不构成犯罪,并且民事赔偿也基本没有的。
  • 学生在校打架受伤的,学校有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学校与打人者一起承担责任。赔偿受伤同学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如果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由打人的同学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法律分析:第一,与打人方直接联系,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对方是未成年人,那要由他父母负责赔偿。可以要求学校协调解决此事。
    第二,如果对方不予赔偿,但伤情确实比较重,你们可以考虑请求警方介入。
    第三,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的,学校也负有一定责任,也应承担赔偿。
    第四,协商不成,只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了,学校有责任的话,可以向法院要求判令学校也承担赔偿责任。
    莱垍头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法律分析:
    1、首先报警,然后向警方申请伤情鉴定,根据伤情鉴定结论确定对方的责任。 如果经过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那么对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可以要求对方进行民事赔偿,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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