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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在这所小学的食堂工作,是一名教师。由于工作时地面湿滑,不小心扭伤了脚。休息两个月后,当地医院和哈尔滨大医院进行了诊断。虽然还不好,但他们仍然坚持工作。目前,它是按病假处理的。我担心将来会对我的工作和身体产生影响。我想申请工伤,但校长不同意。原因是,1、因为是人为的。2.、不符合规定。所以拒绝报告。

工伤索赔 2024-04-11 00: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申请要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2)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单等)复印件1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 工伤认定申请要提交下列材料:(1)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2)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单等)复印件1份;(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 教师工伤认定可以由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教师工伤认定可以由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也可以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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