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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4437.82元(由被告直接向第三人支付住院期间的费用64220.6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8日21时40分,被告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363省道由西往东方向的非机动车道,行驶至顺德区北滘蚬华公司对开时,遇原告驾驶佛山L88442号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方向逆向行驶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与被告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现在伦教医院住院1天,后于2023年4月19日转至和平医院住院治疗 于2023年5月9日出院,住院20天。原告又于2023 年6月27日至2023年7月1日到和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天,共计住院25天。被告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没有购买保险。 被告罗碧林辩 一、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的民事责任没有依据,被告在本案中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50%。虽然案涉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此项认定为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所作出,是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违

交通事故赔偿 2024-04-12 14: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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