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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去世了。爷爷奶奶不在了。但有叔叔。我爸的财产他们有继承权吗?

遗产继承 2024-04-13 06:1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爸爸的遗产你叔叔无权继承
  • 你好,你叔叔没有继承权。

  • 父亲去世叔叔对房子是否有继承权的情况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指定叔叔继承的,叔叔对爸爸的房子有继承权;
    2、没有遗嘱的且被继承人没有第一继承人或者第一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其叔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子;
    3、有愿意继承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叔叔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
    4、若叔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并且之前依靠爸爸扶养,那么叔叔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且分给叔叔的遗产可以视具体情况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父亲去世叔叔对房子是否有继承权的情况如下: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指定叔叔继承的,叔叔对爸爸的房子有继承权;
    2、没有遗嘱的且被继承人没有第一继承人或者第一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的,其叔叔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子;
    3、有愿意继承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叔叔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无权继承;
    4、若叔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并且之前依靠爸爸扶养,那么叔叔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且分给叔叔的遗产可以视具体情况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法律上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主体有:
    1.法定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被继承人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
    3.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
    4.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的,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5.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6.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可以分得适量遗产。
    另外,在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的受遗赠人,也可以接受遗赠人的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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