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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罚款200元

行政处罚 2024-04-13 14: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员工出错罚款200是否合法的问题,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罚款条款,并且罚款金额不超过员工工资的20%是允许的

  • 一、公司罚款多少属于违法?
    1、公司罚款可以投诉,但是如果罚款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罚的,而且该规章制度进行了公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者也知道该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2、法律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公司破产减绩效属于违法吗?
    不属于违法。
    破产特征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到期债务是指已经到了履行还债义务期限的债务,清偿是指全部偿还,不能清偿是指没有按期清偿的各种可能性。债务人资不抵债并不能当然认定为不能清偿;
    2、存在多数债权人
    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只需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即可。
    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时,如采取一般民事执行程序,由于债权人竞相请求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可能造成部分债权人得不到偿还或只得到少量偿还的情况,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因而需要一种特殊的程序——破产程序,以保证各债权人的损益公平;
    3、债权人公平受偿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决定了债权人无法实现全部债务。
    而按照“同质债权、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须依照法定顺序,按照同一比例,将债务人的财产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分配,以保证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偿的债务。

  • 一、公司罚款超过多少违法
    1、公司并没有罚款的权利。公司罚款是不合法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保留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限,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如果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损失,可以按月扣除工资用于赔偿损失。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对于罚款的规定有哪些
    1、罚款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并不是所有的组织和个人都有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有罚款的权力,只有那些经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主体才有罚款的权力;
    2、罚款的对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使罚款的权力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其只能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任何组织都不能对其所属的成员进行罚款,具有罚款权力的特定行政主体也不例外;
    3、罚款的原因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罚款的本质是一种行政处罚,这一性质决定了罚款只能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而对其他行为,即使是违法行为也不能进行罚款。
  • 法律分析:单位不可以随便处罚员工的,如果是个人严重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要求赔偿,但是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如果违法开除,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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