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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权利的规定及原因

其他 2012-06-02 09:13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主要是涉及财产的继承,一般情况下发生继承的时候需要保留胎儿的份额, 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欢迎来电或当面详询。
  • 可以查询相关论文。如有其它法律疑问,可来电或当面与我详询。
  • 你好,保护其合法权益。
  • 会有相应的预留份额
  • 你问的是法学问题,可以做论文
  • 你好,胎儿没有民事法律地位,但是在继承中会预留胎儿的部分。
  • 不是民事主体。
  • 你好,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胎儿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也是不具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只是在继承等方面给予特殊保护而已,若仍有疑问或需要帮助的,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和联系
  •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是我国给与胎儿特殊的法律保护,比如在继承中预留胎儿部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 胎儿没有民事法律地位,因为胎儿不是自然人。只是在分割遗产时,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权益,会有相应的预留份额。
  • 胎儿没有民事法律地位,因为胎儿不是自然人。只是在分割遗产时,为了保护胎儿出生后的权益,会有相应的预留份额。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但是我国给与胎儿特殊的法律保护,比如在继承中预留胎儿部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来电或是当面咨询。
  •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按照这一规定,人在出生前和出生后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出生前或者出生过程中的人是“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后的人是“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见,“出生”是胎儿和人的分水岭,有无权利能力取决于“出生”与否。出生如何判断?史尚宽先生对此作了详尽的解释,“出生须具备下列之要件:胎儿须由母体完全脱离,而一部分产出者,不得谓出生。反之,身体既已脱出,则脐带虽与母体联络,不妨谓之出生。须由母体脱离后,有存活之必要盖自然人人格之基础,在于生活之人类。苟已死于胎内或出生前已死亡者,无法律之人格。然出生后无须长时间之生活,即一瞬间之存活为已足。即全部露出时须有呼吸能力。然不以其时已有泣声为要件,从而在假死亡之状态者,嗣后始行呼吸时,非以呼吸之时,而以全部露出之时为其出生之时。亦不以生存能力或生育能力为要件。” [2]这一解释被我国学者广为接受,成为通说。出生的要件包括“出”与“生”两项,即胎儿离开母体并存活。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且能独立呼吸就算出生。实践中,出生与否的判断往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出生时间以户籍登记或医院出生证为准,   一方面可能造成法律上的出生与实际出生不一致,使实际上已经出生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进行户籍登记或取得出生证的孩子在此期间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若胎儿在出生前、出生过程中,或者出生后办理户籍登记或者出生证明之前,遭受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也必然因权利能力障碍而不能以权利主体的身份获得法律保护。由于我国法律否认胎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承认胎儿的人身权利,也缺乏对侵害胎儿利益的行为进行禁止和制裁的相关条款。因此,如何防范胎儿人身利益被非法侵害、如何对受损害的胎儿利益进行法律救济以及处理侵害人等重大问题,就成为法律的一大盲区。现实生活中,对胎儿的损害主要是损害胎儿的生命健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侵害,这种情况常常出现在医疗领域,如产前检查、产前诊断、治疗以及生产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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