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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某局青岛分公司(简称青岛分公司)总承包某大桥工程后,于2014年5月、2015年5月与徐州某建筑工程公司(简称徐州公司)先后签订了二份劳务分包合同,将少部分工程分包给徐州公司。工程完工后,青岛分公司已向徐州公司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少部分尾款及保证金拖欠未付。李某某以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且有徐州公司的书面证明为由,起诉青岛分公司要求支付拖欠未付的尾款、保证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李某某长期挂靠徐州某建筑工程公司,本案中的二份劳务分包合同是由李某某代表徐州公司签订的,全部施工也是由李某某组织实施,徐州公司向李某某提供公章、资质证书、银行账号、税务发票,每年向李某某收取固定数额的管理费。 本案中李某某应向谁主张权利?

招标投标 2024-04-15 22: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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