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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房子四间,大儿媳妇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确认她名下,我怎么要回

房屋产权 2024-04-15 10: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起诉过户行为无效,具体可以电话沟通。
  • 没有经过你同意,可以法律途径
  • 起诉对方,要求返还
  •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房产证上的名字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不能去私自改动。
    需要房子房产证登记人和其配偶,以及标注的其他房产共有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本人一起前往,才可以变更。
    房产过户需房产证上产权人亲自到场,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必须先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办理过户。
    房产证上的信息,建委是有明确的登记的,任何人都不能更改房产证上的信息过户。
    如果房产证不能找回,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挂失,补办房产证。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登记程序
    登记程序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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