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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与社保不一致,2021年10月来到公司一直到现在工作2年半多,,工作完全能胜任,工作能力也受上司表扬,但是现在人力发现我的简历跟社保缴纳记录不一致要开除我,由于我的简历有的工作经历写了,,有些没写上去,因为文员什么的我觉得写上去没必要,而且换的公司比较多,我觉得没必要都写上去,现在他们以这个为理由要炒掉我,没有任何补偿,并且签的劳动合同上有这样一条: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及入职后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虚假身份证,虚假学历,虚假体检报告,虚假工作经历等;甲方可以即使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不作任何的经济补偿。现在公司要我选择要么自己辞职要么被开除通报全公司,说我是个骗子。是不是不可能拿到补偿,因为合同上写了这条

社会保险 2024-04-15 14:30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好,不要自己辞职,自己辞职是没有任何补偿的。如果公司辞退你,要保存好被辞退的证据,你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辞退,要赔偿六个月本人工资。届时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帮助维权。
  • 你好,这个的话可以提劳动仲裁的6
  • 你好,这个按你签订的合同来。5
  • 你好,这边是按合同约定的进行的
  • 你好,劳资纠纷相关事宜,可详询
  • 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 公司以简历和社保不一致为由辞退员工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
    (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即法律依据:《劳动法合同》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过错解除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非过错解解除动合同,辞退员工,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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