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舅舅和舅妈09年外出从事非法传销,硬将家中的三间房子一间宅基地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我父亲,当时钱是分两次支付了10万元,第一次是2010年2月,付了6万元,我的这个舅妈给出具了6万元的收条,第二次,是10年5月,他们人在外地,是通过银行汇了4万元到这我们舅妈账户上的5月底我舅舅回家与我父等亲签订了购房合同,舅舅又把之前舅妈出具的6万元收条作词,重新给出具了一份10元的收条,合同中规定把余下的3万元付清就办理过户房产手续,从09年到12年我们家人就一直居住在此房。   今年1月我舅舅和舅妈离婚他们背着我家人将已出售给我家人的房重新产分割了,等到法院执行局来执行的时候我们家人才知道。我们家在提交抗诉申请的同时,舅妈又把我舅舅作为第一被告父亲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院,说是他们合谋转移他们夫妻的共有财产。   现在的问题是我应该怎么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初签合同时只有舅舅签字,舅妈没有签字,但是有多位邻居可证明舅妈要求把房子卖给我父亲,另还有银行汇出的4万元购房款的凭条。   我是一个不太懂法律的人,我就是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没有哪条法律能约束到这样的案件的?

离婚 2012-05-31 18:0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 本案关键在于你父亲和你舅舅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如果认定你舅妈不知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否则合同有效。
  • 本案关键在于你父亲和你舅舅签订买卖房屋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如果认定你舅妈不知情,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否则合同有效。
  •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 首先你父亲跟你舅舅舅妈是同一个村的吗,如果不是,这份购房合同本身就是没有效力的,另外有回款凭证,你舅妈说不知道这个房子出售你父亲是不会成立的,具体请来电详询!
  •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首先你父亲跟你舅舅舅妈是同一个村的吗,如果不是,这份购房合同本身就是没有效力的,另外有回款凭证,你舅妈说不知道这个房子出售你父亲是不会成立的,具体请来电详询!
  •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合肥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8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