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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古瓶一只,寄存于乙处,乙末得甲的同意质押于丙借款1万元。乙旋复向丙伪称有人欲购之,请求丙准予取之观,丙没有怀疑而给之。乙竟然用它出质于不知情之丁,借款两万元,事为丙获悉。丙向丁索还质物,丁不同意。后来双方决定以诉讼方式决定其占有属于谁,古瓶交与第人戊保管,谁胜诉属于谁。

债务追讨 2024-04-16 13: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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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可以,朋友借钱不还的,出借人可以先与借款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追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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