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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欣园拆迁,女方再婚,再婚后能不能申请拆迁补偿

拆迁补偿 2024-04-18 10:1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可以的 建议收集证据 积极争取 一般是可以
  •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 法律分析:要看情况,拆迁补偿是在征地过程中对住宅等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土地征用,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土地使用人的一定补偿,但是,有些地方采取的是按户口补偿措施进行拆迁补偿,如果补偿按户口登记为依据计发,女方有权利得到属于其自己的那份补偿款,因此主要还是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接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新迁过渡费、安置等。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而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是由于婚前个人财产的置换,因此拆迁后置换的房屋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其同财产出资结清的,虽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在离婚时,由于购置安置房补偿的差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获得房子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差价部分给予适当补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是按照户籍进行补偿的,还是按照人口进行补偿的,自己的孩子是否属于被拆迁的人口。
    如果孩子属于被拆迁人口,且拆迁补偿是按照人口进行补偿的,则应该有孩子的补偿款。
    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拆迁负责部门咨询,或者向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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