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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在女方,但是女方不给小孩男方见面怎么处理?

子女抚养 2024-04-22 14:22 人浏览
共13位律师解答
  • 男方需要明确自己在法律上的地位。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抚养权在女方,男方仍然有权利与小孩保持联系和见面。这是基于保护父子关系和维护小孩权益的考虑。如果沟通无果,男方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他可以咨询律师,了解自己的法律权益,并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可能包括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履行男方的探视权。
  • 你好,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诉讼主张探视权,也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规劝女方。
  • 你好,你这个可以起诉要求法院那边支持你对孩子探视权
  • 你好,如果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 您好,请问女方是什么原因没有让男方见小孩子呢
  • 你好,对方不给看小孩,您可以起诉要回探视权
  • 有报警处理过吗?当时是协议还是起诉离婚?
  • 你好,上述情况,请问是否有支付抚养费
  • 你好,这边是可以起诉对方的
  • 你好,可以描述一下详细情况
  • 法律分析:父母对孩子抚养权可以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若协商无效,则可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一般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办法有:
    1、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孩子,法院原则上会将孩子判给母方抚养,因此,如果母亲争取抚养权,这一点最为有利;
    2、夫妻双方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情况,不能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则法院一般会将其抚养权判给另外一方;
    3、双方中有一方无法经济独立,不能给孩子基本的生活条件,或者基本没有时间陪伴孩子成长的情况,一般无法取得孩子抚养权;
    4、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提供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如:经济收入较多,能满足子女更好的生活条件、思想品德比另一方更好、无疾病等等;也可以证明另一方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如:另一方存在家暴、酗酒、吸毒等等不良恶习,严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况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 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你可以先和对方协商,无法协商的话就只能等待法院判决了。法院一般会将孩子判给更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主要会从经济条件、生活环境、身体状况、与孩子亲密程度、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多方面来考虑。
    现实案例中,如果孩子年满十周岁,法院通常会询问孩子的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对于小孩的抚养权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扶养条件、教育背景、小孩年龄以及男女双方是否存在不适合抚养小孩的特殊情形来判决。具体而言法院会综合考虑男女双方的工作时间、经济收入情况、住房条件、与孩子相处的时间、家人能否帮忙一起照顾小孩、学历等情况。
    这里的特殊情形是指一方长期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小孩的情形或者是自身存在吸毒、赌博的恶习且屡教不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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