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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现在上海城镇生育保险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已经修改了,请问是不是真的?修改后的生育生活津贴是多少?谢谢!

其他 2009-08-03 17: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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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第十五条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2009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中规定了: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修改为三款,分别为: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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