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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帮忙办理收养手续吗

收养 2024-04-24 14: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您具体想咨询什么问题呢。
  • 收养手续办理有以下规定:
    1、办理手续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必须适格;
    2、收养手续合法。例如,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3、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办理收养手续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1、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必须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公证人向当事人询问或者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进行调查,查明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收养的确是当事人的自愿,收养人是否有不良动机,收养人的经济健康状况等;
    3、办证,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办理收养的手续有:
    1、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协商一致,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2、当事人携带本人身份证、书面收养协议等材料,前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经过登记后,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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