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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家田园盖养殖场违法吗?

其他 2024-04-23 10: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如果是盖房型的养殖场,是算违章建筑的
  • 在自家耕地上搞养殖算违建。农村土地确权政策也要求农村基本农田内不允许修建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因此,在耕地上是不允许修建养殖场的,如果建了就跟相关政策要求发生了冲突,而且宅基地就包含了猪牛羊等的圈舍。
    在自家的耕地上面建立养殖场,这个已经属于私自更改土地的使用性质。
    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在自家宅基地养殖违法吗
    1、养殖场原本无需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无规划许可手续的养殖场不属于违法建设。
    2、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宅基地上养殖要拆迁要如何补偿?
    宅基地上有养殖的拆迁补偿方法是:
    1、在宅基地空余地面上建设了养殖场的,对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对存栏禽畜的出清、养殖场搬迁、进行补偿。
    2、在宅基地上散养了一些家禽的,按照附属设施进行补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农民在旱地上搞养殖建设或草葫建房式培育是违建吗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 法律分析: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1.如果是耕地是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
    2.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
    另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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