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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72岁,在医院做手术,第一次手术没有成功,几个小时后做第二次手术,结果几个小时就死亡了,医院有责任嘛?

医疗事故纠纷 2024-04-24 15:59 人浏览
共1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医疗事故是比较麻烦的,因为非常专业。建议根据病历等相关材料,找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咨询。
  • 你好,专业老师立即和你联系!请您留下联系方式,直接电话回复
  • 你好,现在处理到哪一步了??出院证明书给我
  • 你好,你可以把要咨询的问题详细说一下
  • 您好,麻烦再具体说一下情况,
  • 你好,需要先去鉴定是否医疗过错
  • 你好,你是咨询医疗事故的案子
  • 你好这个事情在哪里发生的
  • 你好,可以咨询民事,刑事。
  • 你好,现在是什么状况呢
  • 做什么手术,情况了解下
  • 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法律分析: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一定是患者死亡医院就必须担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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