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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效力为什么不包括拘束力

行政处罚 2024-04-26 23:31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可以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 您好,及时沟通解决问题维护自身。
  • 您具体指的是哪一方面的约束力呢?
  • 您好,请问您的具体案件是什么?
  • 你好有什么法律问题要咨询
  • 【法律分析】: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所谓“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 行政行为效力一般可分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行政执法依据一般不具有灵活性。行政行为效力通常理解为行政行为具备合法要件后,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当时权利义务所发生的影响。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您好,物权行为一般指的是使物权发生设立、变更、消灭效力的法律行为,属于处分行为,而非负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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