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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偷手机被发现会不会开除

刑事辩护 2024-04-29 12: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学校偷手机被发现有可能被开除A
  • 是否判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 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 持慎重态度,坚持调 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 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 ,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 学历证明。
  • 是否判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四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 法律分析:是否判开除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或者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 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 ;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 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 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第六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 持慎重态度,坚持调 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 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 ,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党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审批。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不得撤销。
    第六十七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 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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