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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恋爱时男方自愿送钱取悦,男方离开造成分手事实,分手后女方发现男方有撇腿迹象,男方又请求复合,女方不同意,男方要求退还其赠送的钱,说是“视同彩礼”。但是双方都没说过要结婚,男方也没否定是自愿赠送,请问能“视同彩礼”吗?

彩礼 2024-05-01 09:2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要看男方给女方的金额有多少,是否有特殊的含义呢
  • 你好,具体情况我电话和你沟通
  • 没有特别情况,一般不能要回
  • 彩礼能视为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请求返还赠与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能视为赠与,但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请求返还赠与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彩礼能视为赠与,但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请求返还赠与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面两种应该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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