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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给前要买了个小平米公寓,(想复婚赠送)。现在女方又提出离婚,实际没有结婚证,该房属于谁?(房款实际全部由男方出资)

离婚房产分割 2024-05-03 05:1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该房产的定性,首先看双方是否有协议,如有协议,从协议之约定。如无协议,该房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婚后更名行为应视为“婚内赠与”。
    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婚前或者婚内,男女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一般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双方就该约定办理了公证手续。如房产已经过户至另一方名下,并完成了公证手续,即赠与已经完成,对方无权撤销赠与,该房产应为现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更名行为,仅是夫妻之间的更名,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房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在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一栏内写明“单独所有”,房产才归产权登记人一方所有。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双方没有其他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采用第二种观点,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进行分割。
    在分割房产时,如果房产是您婚前全款购买,则离婚时法院会按照对房屋的贡献进行房产份额的分割;如果房产为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则离婚时法院会按照双方出资份额进行分割,一般是房屋所有权归一方所有并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另外,还需考虑婚内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你好,房产是什么时候买的?你出资了吗?你们没有结婚证,无法认定为夫妻的,但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应当属于二人共同的,你也可以要求分的
  • 法律分析:没有结婚证,不是夫妻,买房子属于谁,看住房登记在谁名下。如夫妻婚后买房子,不管登记在夫妻谁名下,住房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都属于婚后共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结婚证没有办理,夫妻关系不存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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