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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我(女方)拿判决书等证件办理房产过户,土地管理部门要求:男方不配合,要有法院的协助强制执行书才给盖章。我申请强制执行,可法院让我先支付欠男方的钱,才强制执行。判决书中没有谁先履行的条款,凭什么要求我先履行?(我打算过户后,卖了房,再支付。)我申请强制执行和支付男方的款是不是两回事?我该怎么办请律师指点,万分感谢!

离婚 2012-06-09 15:3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在对方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只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权,法院的做法有点欠妥;如果对方也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同时履行。具体履行方式上法院可以先将房屋过户到你名下,然后限定你在多长时间支付对方的钱。建议多和执行法官沟通,选择比较恰当的履行方式。
  • 对方有可能也已经申请,这是法院要把握好自己的工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在对方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只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权,法院的做法有点欠妥;如果对方也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同时履行。具体履行方式上法院可以先将房屋过户到你名下,然后限定你在多长时间支付对方的钱。建议多和执行法官沟通,选择比较恰当的履行方式。
  • 你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 你的意见是正确的
  • 你的意见是正确的,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在对方没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只提出同时履行的抗辩权,法院的做法有点欠妥;如果对方也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同时履行。具体履行方式上法院可以先将房屋过户到你名下,然后限定你在多长时间支付对方的钱。建议多和执行法官沟通,选择比较恰当的履行方式。
  • 你的意见是正确的,法官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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