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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之前用人单位A进行了劳动仲裁,关于无故辞退的事宜及补缴社保,由于公司A是跨省经营,没有在当地为我们员工缴纳社保,故有公司B帮我们代为缴纳,在劳动局申请仲裁期间,仲裁工作人员表示需要把A与B同时列为被申请人。最终仲裁裁定原单位A给予双倍经济赔偿,B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社保差额。 目前已经超过仲裁文书生效的15天后,但是当中B公司表示不应该为我缴纳社保,而起诉法院。但是原用人单位A没有上诉和任何赔偿意思 想问 1)基于这样的情况,我是否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A公司的赔偿,还是需要等B的起诉完结后,一起申请强制执行? 2)对于B公司起诉表示,只是与A公司代理关系,根据A的要求缴纳社保金额,故不应该帮我补缴社保,这个应诉的方式?

案件执行 2012-06-06 14: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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