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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一下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怎么认定的

侵权赔偿 2024-05-26 14:0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F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认定虚假广告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广告所宣传的产品、服务或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如果广告内容存在夸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消费者的权益受损:虚假广告是否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了实际的损失或伤害。这包括财产损失、身体伤害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受损。 广告主的主观故意:认定虚假广告时,通常会考虑广告主是否有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如果广告主明知广告内容虚假仍进行发布,或者故意误导消费者,那么更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广告的误导性:即使广告内容在某些方面是真实的,但如果其表述方式或展示方式具有误导性,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或预期,也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在实际认定中,通常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并结合具体的证据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涉及虚假广告,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同时,消费者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赔偿损失等。
  •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今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国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货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A
  • 广告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
  • 你好,这边是什么案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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