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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前夫是经人介绍认识的,结婚后才发现我们之间有很多的矛盾,经常吵架。可是都已经有孩子了,家里人都不让我们离婚,但是后来发觉实在是过不下去了,已经没有了感情。我们协议离婚,我的要求是孩子才两岁抚养权归我,前夫同意了,我们在协议书上说好前夫给孩子的抚养费,已经过了五年了,孩子也上学了,各方面的开支也大了,原来的抚养费根本就不够用。我想让前夫增加孩子的抚养费,但是他不愿意,更不愿意支付孩子的教育费。我想咨询一下,子女抚养费包括哪些?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提高孩子的抚养费?我该怎么办?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离婚 2009-08-04 10: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你可以参照下列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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