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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儿子在徐州一中上学。现在高三2班,在学校因老师给他讲学习的事情,他难受请假回家跟我说了一下。我听了以后他觉的我说的话没有向着他。就在当天家人不知道的情况出去,夜里跳河自杀了。学校有无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 2024-05-26 13: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责任承担主要看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涉及死亡的,公安机关会介入侦查。
  • 你好,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当事人行为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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