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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前期与一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履行三年之后。另一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恶意串通,避开业主和前物业,双方伪造了一个不敢写年月日的虚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蒙骗业主。由于与开发商恶意串通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低劣,并处处损害业主利益,有的业主就拒交物业费,该物业公司就以此伪造的虚假合同起诉到法院,业主没有到场应诉的,被判交了物业费、滞纳金、违约金、垃圾清运费等费用。 凡到场应诉懂法的就双方协商交费,公共收益依法属于业主的部分,物业从不开公公布,根本就没有业主的份。 请问?业主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业主维权 2024-05-29 17: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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