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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于2010年9月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鉴定,双方为同等责任。2011年,迁安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需赔付伤残金、误工费、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但今年(2012年)以来,法院只执行到了3000元钱,也没有扣对方丈夫的工资。对方(肇事者)刚刚30多岁,常年做小买卖,其丈夫在钢厂上班,月收入3000元以上,我认为对方是完全有能力偿还的,不应该才执行到这么点。如果您能在较短时间内帮我执行完这笔赔偿费用,我愿意给付您可观的酬劳,咱们之间可以立下字据。

其他 2012-06-07 10: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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