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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长沙找短租的房子,找到了一位正在出差的租客,也就是二房东,昨天了解并自己去看房的(租客出差,房屋内已收拾),今天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对方并不愿意告知房东,也就是没有房东的书面同意,但我看了租客与原房东的合同,里面写了如果转租必须要房东的书面合同,否则有权收回。对方的理由是女性经常出差,不想告知房东,认为我在找事,给出的办法是可以在合同附加条款里写上赔款。我想问的是在房东未知情并同意的情况,我和租客直接的合同还生效吗?如果真被收回了,根据附加条款可索要赔偿吗?另外租客已经在外地,我准备通过e签宝电子合同签名。另外我已看过房产证、房东和租客的合同、租客身份证的正面,是否足够?(未看房东身份证和租客身份证反面)

房屋租赁 2024-06-15 1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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