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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S公司在尚未到期前解除了与路某的雇用协议。路某认为公司在自己 没有违纪、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无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 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并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 则认为,由于路某与其他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与S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因此,公司不应 承担任何用人单位的补偿责任,更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路某与S公司到底属于何种关系,公司是否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6-20 15: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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