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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其股东出资数额分别为:甲5万;乙10万;丙10万5万。因经营不善,A公司欠B公司50万元债务,A公司以30万资本偿还后仍有20万元做务,B公司遂将甲、乙、丙、丁告上法院,要求四位股东按照1:2:2:1偿还金下债务。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公司债务 2024-06-26 10: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应判决B公司的剩余债务由A公司继续承担,股东甲、乙、丙的责任限于其各自的出资额,不应直接承担公司的债务。至于丁股东的责任,需要依据其是否为A公司的股东以及其具体的出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丁并非A公司的股东,那么B公司无权要求丁承担A公司的债务;如果丁是A公司的股东,那么其责任也应限于其出资额
  • 你好,一般情况下股东不需要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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