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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为金华家园的业主,2005年与瑞龙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2011年10月18日刘女士发现由于公用的下水管道一楼的地下尾端被生活用油油污堵寒(现场确认该油污为清洗油烟机油污),被堵污水全部流入室内,造成室内设施浸泡受损,经委托评估事务所评估,经济损失为56 460元。 经了解,金华家园该处房屋长期空置未住,在发生下水管道被堵(2011年10月18日)前10余天,瑞龙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在日常例行巡查中发现刘女士房屋外墙下水管道经过处有潮湿痕迹,担心下水管道不畅通,随即通知刘女士配合核查。刘女士回复因工作较忙,派其弟回来配合核查。待其弟回来后,瑞龙物业管理公司派员工随其一起入户核查,在厨房现场双方仔细检查后,确认无堵塞情况后才各自返回。 但刘女士认为瑞龙物业管理公司负有房屋设备维修义务,应当负责赔偿其经济损失,否则她将进行司法诉讼。

业主维权 2024-06-20 1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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