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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重庆永川区的,想问一下我也是同样被元本学堂王晶老师骗了。怎么办

诈骗 2024-06-29 17: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学校和老师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如果被骗,可以报警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只要存在被诈骗情形的,都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只要是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的,金额多少都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只要存在诈骗行为都可以立案。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或逾期未处理完成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诈骗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而欺骗他人、骗取财务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将会受到刑罚处罚。自然人如果遭到他人诈骗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及时锁定证据,报案处理,法律规定上对受到诈骗后的报警时限没有明确的限制,对于被诈骗的金额也没有最低额度的限制。法律分析诈骗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而欺骗他人、骗取财务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将会受到刑罚处罚。自然人如果遭到他人诈骗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及时锁定证据,报案处理,法律规定上对受到诈骗后的报警时限没有明确的限制,对于被诈骗的金额也没有最低额度的限制。
    诈骗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占有他人财务为目的而欺骗他人、骗取财务的,数额达到较大的,有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将会受到刑罚处罚。自然人如果遭到他人诈骗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及时锁定证据,报案处理,法律规定上对受到诈骗后的报警时限没有明确的限制,对于被诈骗的金额也没有最低额度的限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内容,对于诈骗金额达到2千元以上的,即构成数额较大,可以提起刑事诉讼,达到诈骗罪的定案标准,将会受到刑罚处罚。
    如果公安机关不受理,或逾期未处理完成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或者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被教育机构骗了,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即使予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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