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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5345627号“华联超市”注册商标、5825607号“华联超市”注册商标,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4352135号“世纪联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店招、地图位置标识、商品标签、促销广告、支付凭证、网络支付账单等经营标识中使用含有"华联”"世纪联华"字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其店面显著位置张贴通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00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其他 2024-07-06 08: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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