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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人在辽宁大东地区,父母离婚,父亲不允许我去见母亲怎么办?

婚姻家庭 2024-07-09 19: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子女无论随父亲或母亲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应该予以协助的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探望权享有的主体是子女的父母,而没有直接规定爷爷或者奶奶的探望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父母对小孩享有的探望权如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并且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法律分析:离婚后孩子父亲不能限制孩子与母亲见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属法定的权利,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他人是不能限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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