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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肥西县地区,没有办理收养手续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婚姻家庭 2024-07-12 06: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收养的孩子对他的亲身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但自愿赡养的也可以赡养。我国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有赡养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就有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成年后,对养父母有法定赡养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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