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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律师,我是在广东省中堂镇的,商家有隐形消费,消费者后期如何维权?

损害赔偿 2024-07-16 1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如果是商家的原因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与商家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报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维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消费者进行维权打官司时所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在诉讼之前可以进行协商;保存消费证据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大部分情况下消费者有两种维权路径选择:一是产品质量纠纷诉讼,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网络购物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包括收货地,所以消费者可以到收货地法院起诉。因此,即便商家在外地,也不用过于担心,收货地法院也是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来维护权益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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