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的处罚,以确保未来有效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
保全费是指法院的保全费,是法院在保全申请财产时收取的费用,收取的款项属于政府财政,不予退还。
涉及财产标的40万的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交费包括: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保全费:2520元(具体收费以当地收费标准为主)。
诉讼败诉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应当向上诉部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件和其他证据材料提交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