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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沈阳辽中地区,交了保全费,但因为法院失误,没有保全到财产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24-07-16 12: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的处罚,以确保未来有效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
    保全费是指法院的保全费,是法院在保全申请财产时收取的费用,收取的款项属于政府财政,不予退还。
    涉及财产标的40万的案件,需要向人民法院交费包括:案件受理费:7300元;执行费:5900元;保全费:2520元(具体收费以当地收费标准为主)。
    诉讼败诉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统一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当事人应当向上诉部门、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件和其他证据材料提交上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保全费是法院在对被申请的财产保全时收取的费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法院保全财产错误后可以提出复议,要求解除财产保全并且赔偿损失,如果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其合法利益将会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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