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措施适用于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内容:
不得乘坐飞机、高铁、豪华客船、出租车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不得在高消费场所(如宾馆、酒楼、酒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健身房等)消费。
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汽车,也不得租赁高档办公场所。
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或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
不得出外旅游、度假。
不得出国出境。
不得对外投资,包括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债券等。
债务人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余财产被视为可执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