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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律师,本人在青浦区的,人失踪十二年,没有身份证怎样开死亡证明

其他 2024-07-19 15: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死亡20多年了,怎么开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的开具在我国有多种方式:如果是在医院去世的,应该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书;如果是交通事故等意外死亡的,应该由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书;也可以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介绍信,然后到民政局办理死亡证。既然现在人已经死亡20多年了,这几种方式恐怕都比较困难。建议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开具证明或介绍信,然后到当地派出所或民政局去具体办理。
    一、法律依据:《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①.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②.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二、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死亡证》共四联(式样见附件1)。
    (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
    (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四)《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六)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 法律分析:对于死亡证明的办理,需要根据公民死亡情况才可以判断在哪里开具的,对于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才可以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需要亲人或者监护人带上当事人有效的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直接到派出所进行报备,对于特殊情况(交通事故等)还需要出具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再提出出具死亡证明的。
    而对于在家死亡、在医院死亡等情况就不可以到派出所办理死亡证明,需要由村委会或者医疗机构出具对应的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开具机构:
    (一)在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死亡者,由家属持本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生前病史卡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名单见附件)开具《死亡证明》。
    (二)在医疗机构内或来医院途中死亡者,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填写《死亡证明》。
    (三)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失踪人员死亡证明的开具需要视情况而定:
    1、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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