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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我在云南官渡区的,贷款钱没有到我账户,打到别人账户,需要还吗?

债权债务 2024-07-20 19: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如果贷款未还的话是可以退钱的,你可以直接联系他们的工作人员进行退款处理就可以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百三十四条
    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10、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 不需要还款或办理解冻。
    1,申请网贷即相当于和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协议,但是款项没有到达个人指定账户,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打款证明文件,那就相当于对方未履行协议,该协议无效或者你可以申请反诉。
    2,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持卡人本人与银行进行协调处理,而不是什么打款给第三方金融机构,他们也没有权限处理该种问题。
  • 只要钱没有到你账户就不算贷款成功,所以你也不用还款,至于资金冻结让你解冻,这属于套路,不用搭理他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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