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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来自广州荔湾地区的,将多张网图合成一张后使用算侵权吗?

互联网纠纷 2024-07-21 10: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这么确定:
    1、制造该产品的制造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2、销售该产品的销售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3、如果是网络侵权的,侵权的计算机设备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法律分析:网络侵权行为涉及非常广泛,侵犯的权利可能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个人名誉权和隐私权等等。 以著作权为例,将他人的作品上传到网络上并进行传播,侵害了作者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复制权,是指通过印刷、录音等方式将作品由一变多的再现作品的权利,包括平面到平面、平面到立体、立体到平面,判断是否侵犯复制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再现了原作品的美感。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送作品,使公众可以其选定的时间或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即应请求播放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是可控制、可互动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法律分析:网络侵权表现形式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博客和BBS发表过激言论而侵害他人名誉。
    2、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权。
    3、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4、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5、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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