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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元月就把全年物业服务费交清了的,去年10月14日,停在小区楼下小车被顶楼脱落的瓦砸得稀难!琉璃瓦是当初建房时,建设局统一造型房顶,应视为公共设施。在此前5个月本区另一栋楼就发生过顶楼瓦落下砸中一小车前挡风玻璃,损失不严重,物业公司当时赔偿几百元,此隐患并没引起物业公司的重视,才有10月14日我的遭遇。物业公司让我找开发商赔,开发商答复是:房屋早就过了维护期,因为那是建筑物上的附属物,不属于他赔偿的范围。建设局也没给我有用的答复。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互相推诿,我只有不缴物业管理费这一筹码。物业公司不赔的理由:1小区没收停车费;2小区物业管理费用低;3只管地下不管顶上;还找来貌是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场。请问法律界的朋友:我这情况物业公司真的如他所说,没有责任吗?那我的损失谁来负责呢?

其他 2012-06-14 10: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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